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李志文即李莊素真繼承人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4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李莊素真之完整繼承系統表。
二、被繼承人李莊素真係於民國113年11月23日死亡,請於被繼
承人李莊素真死亡之日起三個月後至司法院網站家事事件公
告專區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並將查
詢結果一併陳報本院。
三、另請釋明此筆遺產是否已協議或經裁判分割為聲請人一人所
有
(1)如已分割為聲請人一人所有,請補正下列事項:
如為協議分割,請提出經全體繼承人遺產協議分配協議書或
股票分配協議書,並檢附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印鑑證明
申請目的須為「不限用途」或「繼承股票相關事宜」,且須
與股票分配協議書及遺產協議分配協議書上印文相同);如
經裁判分割,請提出判決書及其確定證明書正本。
(2)如尚未分割而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請改以全體繼承人名
義(或未拋棄繼承之全體)聲請本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