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917號
CTDV,114,司促,917,202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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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1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顏嘉俊顏文雄之繼承人


顏嘉琪顏文雄之繼承人


顏嘉凱即顏文雄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玖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顏嘉俊於民國105年至民國106年間邀同案外人顏文雄
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2筆
,共計新臺幣52,105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為於階段學
業完成或休退學、退伍後滿1年(在職專班無1年寬限期)之次
日起開始分84期,於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倘借
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約
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
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
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20
%加計違約金。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顏嘉俊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即
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26,29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又案外人顏文
雄已於民國110年7月5日往生,其繼承人顏嘉俊顏嘉琪
顏嘉凱未拋棄繼承,而案外人顏文雄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
負連帶清償責任。則顏嘉琪、顏嘉凱自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顏文雄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顏嘉俊依如附表所示之借款
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
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
顏嘉俊顏文雄之繼承人、顏嘉琪顏文雄之繼承人、顏嘉
凱即顏文雄之繼承人等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91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民國) 利息截止日 (民國) 利息計算方式 (年息) 001 26,291元 自113年7月1日起 至114年1月8日(含)止 1.775% 001 26,291元 自114年1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違約金起算日 (民國) 違約金截止日 (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26,291元 自113年8月2日起 至114年1月8日(含)止 年息0.1775%(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年息1.775%百分之十計算) 001 26,291元 自114年1月9日起 至114年2月1日(含)止 年息0.2775%(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年息2.775%百分之十計算) 001 26,291元 自114年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555%(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年息2.775%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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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