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9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洪佳慧
洪茂瑞
洪潘金蘭
一、債務人洪佳慧、洪茂瑞、洪潘金蘭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壹拾陸萬零柒佰參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洪佳慧於民國101年11月至107年11月間邀同債務
人洪茂瑞、洪潘金蘭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
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60,737元整,另加計
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
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洪佳慧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
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洪茂瑞、洪潘金蘭既為連帶
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
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0737元 自民國113年8月29日起 至民國114年1月14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160737元 自民國114年1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0737元 自民國113年9月30日起 至民國114年1月15日止 年息0.1775% 001 新臺幣160737元 自民國114年1月16日起 至民國114年3月29日止 年息0.2775% 001 新臺幣160737元 自民國114年3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555%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