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7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莊智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肆佰參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莊智堯於民國112年9月6日與債權人訂立額度型貸款
契約書(附證一,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
間內,債務人在其於債權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日計
息。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附證二),迄今尚積欠本金、利息
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⑴本金
債權:新臺幣44,922元整。⑵依本契約第三條及第六條及第
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14.99%計算利息
,延滯則按年利率16%計算延滯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
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①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
臺幣517元整。②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13年10月8日起,以
本金新臺幣44,922元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計算利息,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
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4.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⑶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
㈡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債權人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
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
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發支付命令
,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因債權人
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
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鈞院囑託
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
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
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德
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777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民國)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44,922元 113年10月8日 清償日 按年利率16%計算延遲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4.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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