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638號
CTDV,114,司促,638,20250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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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38號
債 權 人 力昌行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晉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柏賢龍揚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龍揚工程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李柏賢之最新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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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昌行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