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638號債 權 人 力昌行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晉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柏賢即龍揚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龍揚工程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李柏賢之最新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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