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442號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士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正請求利息以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為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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