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442號
CTDV,114,司促,442,20250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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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42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士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請求利息以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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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