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4年度,6號
CTDV,114,勞補,6,2025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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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6號
原 告 柏運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柏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清強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88,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3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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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柏運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