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576號
CTDV,113,訴,576,2025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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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76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吳雅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李季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1,4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8,224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凱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芷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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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