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181號
CTDV,113,補,1181,2025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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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81號
聲 請 人 林曜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足額裁
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
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扣除聲請人
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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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