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038號
CTDV,113,補,1038,2025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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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38號
原 告 蘇修賢
訴訟代理人 蘇盈伃律師
陳秉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晉維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560,000
元【計算式:80,000+100,000+200,000+180,000=56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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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