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84號
聲 請 人 李東躍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蕭又榮、債務人陳秀子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陳秀子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1,000萬元之借款契
約。
二、提出債務人陳秀子未依約清償利息、本金已視為到期、已喪
失期限利益之相關未清償資料、契約書條款、催告函及收件
回執等相關證據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