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243號聲 請 人 蘇明川 曾榮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唯豪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相對人黃唯豪及其法定代理人黃畯騰、陳龔最新之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二、請提出相對人黃唯豪所有坐落高雄巿鳥松區大華段996-6地 號土地及其上466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 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 完整姓名)。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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