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凃珮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陳永富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本件相對人陳永富之繼承人之姓名、住居地址,
以利本件拍賣抵押物程序之進行(本件拍賣抵押物物事件,
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人陳永富已於民國113年2月5日死亡,
台端聲請本件拍賣抵押物時,以陳永富之繼承人為本件相對
人,並提出陳永富之繼承系統表、繼承人即子女陳耀發、陳
興發、陳志發、陳裕發之戶籍謄本,其中陳耀發已於62年11
月7日死亡,陳裕發已於112年5月30日死亡,陳裕發子女為
陳晏玟、陳采玟代位繼承陳裕發之應繼份),故請聲請人於
文到5日內具狀陳報本件相對人陳永發之繼承人之姓名、住
居所地址,以利本件相對人當事人適格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