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149號
CTDV,113,司拍,149,2025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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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鳥松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吳正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素珍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對相對人李素珍之最新戶籍地址(新北市~)為定合理期
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之加速條款通知之催告函或存證信函暨
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等相關釋明文件(台端原提出
之加速條款通知遭招領逾期退件,惟查該地址為高雄市鳥松
區,未對相對人李素珍之最新戶籍地址新北市地址為通知)
,以釋明已對相對人為合法加速條款通知而喪失期限利益全
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之情形。
二、本件請求金額之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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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