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87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林意惠
債 務 人 竑創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瑲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玖萬貳仟貳佰肆拾陸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362,367元 112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6.4% 112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2 14,759元 112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6.44% 112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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