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6873號
CTDV,113,司促,16873,20250114,2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87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陸政宏
債 務 人 宏洧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郭憲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伍萬壹仟陸佰柒拾肆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246,172元 113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6.24% 113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2 105,502元 113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6.24% 113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宏洧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