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6613號
CTDV,113,司促,16613,20250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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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613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農嘉禾
債 務 人 陳哲宗壹貳壹養生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291,837元 113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3.675% 113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2 362,193元 113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5.96% 113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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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