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5922號債 權 人 黃義博 債 務 人 吳利益 吳櫻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佰參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按日依本金每佰元每日壹角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其餘聲請駁回。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四、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應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 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 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203條、第233條第1項 定有明文。次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 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 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 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五、經查: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5,300, 00元,有金錢借貸契約書1份附卷可稽,依借貸債權債務關 係,聲請法院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惟依該金錢借貸 契約書第三條約定,借款期間自民國113年4月26日至113年7 月26日止,並依第五條約定,利息為年息2%,故於借款期間 約定利息按年息2%計算,然於借款期限翌日起負遲延責任, 利息則應依遲延利息即依第六條約定為年息16%計算,債權 人就逾主文所示利息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七、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附註: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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