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922號
債 權 人 黃義博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利益、吳櫻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本件借款屆期已屆清償期未清償,台端已按年
息16%計算遲延利息,而再依借款期間按年息2%計算利息之
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債務人吳利益、吳櫻花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