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4931號
CTDV,113,司促,14931,2025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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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931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曾永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參佰參拾參元,及自
民國一百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四計
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更正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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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