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491號
CTDV,112,訴,491,20250113,2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91號
原 告 蘇俊升
蘇俊源
蘇正明
蘇正林

蘇皇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清富律師
被 告 黃國義

黃淑敏
黃鄭金珠
黃天龍
被 告 聖南宮國寶


兼法定代理 黃國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因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期日之後,具狀(民國113年12
月24日答辯續一狀)提出新事實及新證據,應再開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6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1法庭為
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應於15日內就被告之上開書狀表示意見(繕本逕送對造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