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450號
CTDV,109,訴,450,2025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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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50號
原 告 陳思華
訴訟代理人 樓嘉君律師
被 告 戴川


戴元昌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欣容
被 告 蘇世隆
世榮
蘇碧珠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許聰仁
被 告 蘇碧昭

蘇碧雲
蘇碧櫻
藍建池
林麗華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啟宏

被 告 吳惠蘭


吳美珠
吳美花
吳朝順

洪高宏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曾國
訴訟代理人 黃莉莉
複代理人 陳英鴻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法定代理人 楊欽富
訴訟代理人 張瓊宜
郭蔚楓
蕭昱炘
吳彥彰
吳在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 記 官 洪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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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