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50號原 告 陳思華 訴訟代理人 樓嘉君律師被 告 戴川超 戴元昌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李欣容 被 告 蘇世隆 蘇世榮 蘇碧珠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許聰仁 被 告 蘇碧昭 蘇碧雲 蘇碧櫻 藍建池 林麗華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林啟宏 被 告 吳惠蘭 吳美珠 吳美花 吳朝順 洪高宏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黃莉莉 複代理人 陳英鴻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法定代理人 楊欽富 訴訟代理人 張瓊宜 郭蔚楓 蕭昱炘 吳彥彰 吳在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命法官呂明龍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茲因呂明龍法官已取得獨任辦理民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之資格,本院合議庭亦認本件無行合議審判之必要,爰依本院民事庭分案要點第2點第4項第14款第1目規定,由本院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之裁定,由法官呂明龍獨任審理。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王碩禧 法 官 呂明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 記 官 洪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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