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450號
CTDV,109,訴,450,2025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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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50號
原 告 陳思華
訴訟代理人 樓嘉君律師
被 告 戴川


戴元昌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欣容
被 告 蘇世隆
世榮
蘇碧珠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許聰仁
被 告 蘇碧昭

蘇碧雲
蘇碧櫻
藍建池
林麗華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啟宏

被 告 吳惠蘭


吳美珠
吳美花
吳朝順

洪高宏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曾國
訴訟代理人 黃莉莉
複代理人 陳英鴻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法定代理人 楊欽富
訴訟代理人 張瓊宜
郭蔚楓
蕭昱炘
吳彥彰
吳在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
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命法官呂明龍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茲因
呂明龍法官已取得獨任辦理民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之資格,本院合
議庭亦認本件無行合議審判之必要,爰依本院民事庭分案要點
2點第4項第14款第1目規定,由本院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
裁定,由法官呂明龍獨任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王碩禧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 記 官 洪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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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