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溫國權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溫國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溫國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並於民國10
8年4月24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
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04200號核准假釋在案,
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
度簡字第236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億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