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12號
CTDM,114,聲保,12,2025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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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溫國權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溫國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溫國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並於民國10
8年4月24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
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04200號核准假釋在案,
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
度簡字第236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億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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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