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易字第46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志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14149號),前經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洪志嘉因違反洗錢
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
並定期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前揭規定命
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許博鈞 法 官 孫文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莊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