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金易字,113年度,191號
CTDM,113,金易,191,2025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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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易字第191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仁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64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仁宏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
程序起訴,而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
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陳姿樺                 法 官 許博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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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