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易字第191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仁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64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仁宏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
程序起訴,而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
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陳姿樺 法 官 許博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