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3年度,2550號
CTDM,113,簡,2550,2025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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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550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芮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153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朱芮蕎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不採被告朱芮蕎辯解之理由,業經檢
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說明詳盡,核與本院審閱全案卷
證後所得心證及理由相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規
定,除證據補充「車牌號碼AZY-2162號自用小貨車(下稱本
案車輛)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另補充理由如下外,其餘均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另補充理由如下: 
  被告於警詢及偵查時否認有何毀損犯行,辯稱:我於民國11
3年5月29日11時許過去高雄市○○區○○00號找告訴人劉松樺
因為告訴人欠我錢,我問告訴人要不要還錢,他一下說好一
下又說不好,我認為告訴人出爾反爾,就有點生氣跟衝動,
就用手拍打本案車輛引擎蓋,引擎蓋有凹,但是沒有很凹,
還可以繼續駕駛等語,經查:
 ㈠被告於上揭時間,徒手拍打本案車輛之引擎蓋,致該車之引
擎蓋凹陷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時坦認在卷,核與告
訴人於警詢及偵查中所述大致相符,並有鈑噴估價單及毀損
照片等件在卷可稽,是此部分之事實已堪認定。
 ㈡被告固以上揭情詞抗辯,惟按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係以使
所毀損之物失其全部或一部效用為其構成要件,所謂「毀棄
」即毀壞滅棄,使物之本體全部喪失其效用者;稱「損壞」
即損害破壞,致使物之性質、外形或其特定目的之可用性,
原來之狀態有顯著不良之改變,而失其全部或一部之效用
者;稱「致令不堪用」係指除毀棄損壞物之本體外,以其他
不損及原物形式之方法,使物之一部或全部喪失其效用者而
言。查被告拍打本案車輛之引擎蓋,致其凹陷,使外觀較原
來之狀態有顯著之改變,此有毀損照片2張在卷可參,是已
影響該車之引擎蓋外觀,而達到損壞之程度,並足以生損害
於告訴人,是被告上開所辯,顯屬臨訟卸責之詞,不足為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四、爰依據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財物糾紛而心生不
滿,不思理性溝通解決,竟恣意以上開方式毀損告訴人所有
之自用小貨車,所為誠屬不該;暨被告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
,及其於本院所安排之調解期日時擅自離開,致未能與告訴
人達成調解等情,有本院刑事審查庭刑事案件移付調解簡要
紀錄在卷可證;兼衡以被告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所示紀錄之品行、其自述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經濟
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提出上訴狀(須 附繕本),上訴於本院之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郭書鳴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許欣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正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5382號  被   告 朱芮蕎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朱芮蕎前與劉松樺有財務糾紛,朱芮蕎竟基於毀損之犯意, 於民國113年5月29日11時許,在劉松樺位於高雄市○○區○○00



號住處前,徒手拍打劉松樺停放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 自用小貨車之引擎蓋,致前開車輛引擎蓋凹陷,喪失外型美 觀效用,足生損害於劉松樺。嗣經劉松樺報警處理,始悉上 情。
二、案經劉松樺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朱芮蕎於警詢及偵查中固坦承於上開時間、地點,徒手 拍打告訴人劉松樺前開車輛引擎蓋之事實,惟辯稱:告訴人 欠我錢,我問告訴人要不要還錢,他一下說好一下又說不好 ,我認為告訴人出爾反爾,因為我需要用到錢,當天我過去 找告訴人,有點生氣跟衝動,就用手拍打告訴人車輛引擎蓋 ,引擎蓋有凹,但是沒有很凹,還可以繼續駕駛云云。惟查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於警詢時之指訴明確,復有告 訴人提供之鈑噴估價單1份及毀損照片2張在卷足資佐證,本 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檢 察 官 郭書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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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