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13年度,207號
CTDM,113,審訴,207,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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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207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吉榮


王訓傑


上一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吳勁昌律師
馬涵蕙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96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吉榮王訓傑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
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2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
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張瑾雯
                 法 官 黃逸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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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