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207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吉榮
王訓傑
上一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吳勁昌律師
馬涵蕙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96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吉榮、王訓傑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
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2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
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張瑾雯
法 官 黃逸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潘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