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原訴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家沅
指定辯護人 李佩娟公設辯護人
被 告 劉家富
劉振銘
歐育銘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
字第3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鄭家沅、劉家富、劉振銘、歐育銘因妨害秩序等案件,
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4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
白認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黄筠雅 法 官 黃志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湘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