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原訴字,113年度,14號
CTDM,113,審原訴,14,2025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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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原訴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家沅


指定辯護人 李佩娟公設辯護人
被 告 劉家富



劉振銘



歐育銘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
字第3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鄭家沅劉家富劉振銘、歐育銘因妨害秩序等案件,
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4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
白認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黄筠雅                   法 官 黃志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湘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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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