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13年度,326號
CTDM,113,審交附民,326,2025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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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26號
原 告 王高秋
訴訟代理人 王學成
王淑美
被 告 紀元棹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紀元棹之雇主 不詳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交訴字第93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王高秋夜對本院113年度審交訴字第93號,被告紀元
棹過失致死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
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張瑾雯
                 法 官 黃逸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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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