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交訴字,113年度,123號
CTDM,113,審交訴,123,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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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交訴字第123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慶德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字
第3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慶德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張瑾雯
                 法 官 黃逸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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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