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侵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AV000-A112066 (真實姓名及住址詳卷)
法定代理人 AV000-A112066A(真實姓名及住址詳卷)
訴訟代理人 陳靜娟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AV000-A112066Z(真實姓名及住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113年度原侵字第7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林于渟
法 官 李冠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又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