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7號
原 告 王澄助
訴訟代理人 林庭暘律師
被 告 王進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78,95
7元(計算式:系爭土地起訴時公告現值3,400元×4551.1平方公
尺×應有部分1/6,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4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