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租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聲再字,114年度,4號
TYDV,114,聲再,4,20250122,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4號
再審聲請人 許銘傑
上列當事人與再審相對人范振凱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審聲請。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1項規定
,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500元,此為聲請再審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13年度小抗字第7、8號確定裁
定聲請再審,依前開規定,各應徵裁判費1,500元,合計3,0
00元,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文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