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4年度,2號
TYDV,114,監宣,2,20250106,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2號
聲 請 人 李璧
相 對 人 李林愛玉(已歿)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
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因相對人已於民國
114年1月2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相對人個人戶籍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相對人既已於本件程序進行中死
亡,本件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可能性及必要,本院
爰依前開規定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蘇昭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曾啓聞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