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4年度,50號
TYDV,114,消債更,50,2025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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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5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許曉燕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21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
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忠文
附件:
一、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公司為何?並請提出最近6個月薪資
單。
二、請說明聲請人與幾名家人同居,又房租與水電費如何分擔?
或可陳明願以衛生福利部所公布114年度桃園市每人每月最
低生活費之1.2倍即2萬122元列計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
(則毋須就各項支出項目加以說明)。
三、請提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請說明聲請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
、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
該保險契約及保單價值等資料;若無,則請提出中華民國人
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
表。  
五、請說明聲請人領取之114年度相關政府補助(如中低收入補
助、租屋補助、兒少補助等)其數額、期間為何?並檢附存
摺影本或補助之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
六、請提出最近6個月之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
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至本裁定送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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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