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繼字第65號聲 請 人 郭冠毅 被 繼承人 郭武麟(亡)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郭武麟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一、聲請人郭冠毅係被繼承人郭武麟(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 ○○區○○街000號)之子女,且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3 年10月7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 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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