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419號
TYDV,113,除,419,2025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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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19號
聲 請 人 蕭惠美(即王振成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石勝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136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
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股票,原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所執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催字
第13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113年8月9日公
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有本院113年度催字第136號裁定網站
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1-13
頁、第21頁),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催字第136
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
示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419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號 001 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82NX54784 1 500 002 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85NX74268 1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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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