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396號
TYDV,113,除,396,2025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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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96號
聲 請 人 蔡雅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日辯論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聲
請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6日以113年度催字第115號公示催告
,並於113年7月23日加以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
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
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
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
載證券,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
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
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本件聲請,於法
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慧安       
股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396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1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3820-7 1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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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