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原 告 李俞伶 被 告 寰宇聯合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徐維德 被 告 李淳瑋 香港商帕格數碼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劉立恩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宗聖律師被 告 陳瑀紘 訴訟代理人 周耿德律師被 告 紅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寶麟 訴訟代理人 謝廷諺律師 王祖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 年3 月6 日下午2時,在本院民事第42 法庭開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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