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372號
原 告 黃心慈
被 告 蔡庭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4年1月6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萬7,90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6萬2,79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
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蔡庭瑤與黃文昇、蔡雨榛、陳傑於民國113年6月間,基
於參與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結構性詐欺犯罪組織之犯意聯絡
,參與由林育陞所主持、成員包含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臉書
帳號「徐智霖」、通訊軟體LINE暱稱「胡睿涵」、「欣誠客
服雪晴」、「陳玉祥」等人,以實施詐術洗錢為手段,共同
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結構性犯罪組織,由黃文昇介紹
蔡雨榛、陳傑及被告蔡庭瑤加入而分別提供帳戶,被告蔡庭
瑤提供其名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下稱台新銀行帳戶)供作人頭帳戶,林育陞負責指揮
黃文昇、蔡雨榛、被告蔡庭瑤,或由黃文昇再指揮陳傑,由
蔡雨榛、被告蔡庭瑤在網路上張貼買賣虛擬貨幣之虛假訊息
,詐騙集團成員詐騙被害人、將被害人之款項層轉至上開帳
戶後,蔡雨榛、陳傑、被告蔡庭瑤再依指示提領上開帳戶之
款項,前往鑄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鑄源公司)購買等值之虛
擬貨幣,並匯入詐欺集團指定之電子錢包地址。而被告蔡庭
瑤及林育陞與其他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之不法所有
,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詐欺
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對伊施行詐術,致伊陷於
錯誤,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帳
戶後,以附表所示方式層轉至被告蔡庭瑤新光銀行(起訴書
誤植為台新銀行)帳戶,再由被告蔡庭瑤於附表所示之112年
7月10日上午11時43分許、同年月11日上午10時49分許,在
新北市○○區○○路00號新光銀行新埔分行,提領現金199萬元
、189萬元,復依「林育陞」指示前往鑄源公司購買泰達幣
,並依指示轉至指定之電子錢包地址,藉以製造金流之斷點
,致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之去向,而掩飾或隱匿該犯罪所
得。因而造成伊受有62萬7,900元之損害。
㈡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項、第185條關於侵權行為之規
定提起本訴。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62萬7,900元,
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對於刑事判決認定之事實沒有意見,但無法賠
償原告所受損害,願就本件訴訟標的為認諾(見本院卷第68
頁)。
三、經查: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經原告提出華南商業銀行匯款紀錄影
本為證(見附民卷第25頁),且被告蔡庭瑤上開犯行業經本
院刑事庭以113年度金訴字第399號刑事判決依刑法第339條
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
第2款、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犯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
此有本院刑事庭113年度金訴字第399號刑事判決在卷可參(
見本院卷第11至39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刑事案件
偵審卷宗,核閱無訛;故上情足堪認定。
㈡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
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
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上開之主張,業據被告於本院114年1
月6日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見本院卷第68頁),揆諸前開規
定,應為被告敗訴之認諾判決。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項、第185條之規
定,請求被告給付62萬7,9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送
達翌日即113年5月27日(於113年5月16日寄存送達,經10日
即113年5月26日發生送達效力)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予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所提之證據,經本院審
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並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本件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敗訴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
第1項第1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爰依詐欺犯罪危害
防制條例第54條第3項準同條第2項規定,於不高於請求金額
10分之1範圍內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丁俞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禕行
附表:
詐騙方式 第一層帳戶 第二層帳戶 第三層帳戶 提款人、提款時間、金額 匯款時間、金額 受款帳戶 匯款時間、金額 受款帳戶 匯款時間、金額 受款帳戶 假投資 112年7月10日、62萬7,900元 呂玟葶申辦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7月10日上午10時4分許、62萬元 黃佩婷申辦之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7月10日上午10時8分許、141萬5,990元 蔡庭瑤申辦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蔡庭瑤於112年7月10日上午11時43分許,19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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