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377號
TYDV,113,訴,1377,2025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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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77號
原 告 曾盛興
訴訟代理人 方南山律師
被 告 黃范雪
黃錦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夏毅律師
被 告 黃盈蓁
黃瑞娥
黃綵庭

兼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黃家鈞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錦豐
複 代理人 陳夏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一十二日
上午十一時二十分整在本院民事第四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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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