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484號
TYDV,113,補,1484,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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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84號
原 告 卓遵式
訴訟代理人 楊哲瑋律師
被 告 卓聖陽
卓聖鑫
卓金花
許政寬
許念彤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請求分割系爭土地,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分割之土地價值
及原告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696,850元(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300元×2,534平
方公尺×7/84),另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不當得利部分之訴訟標的
金額合計12,269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共計709,11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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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