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99號
原 告 黃晶琁
訴訟代理人 楊閔翔律師
王晨忠律師
被 告 黃朝保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依兩造兼買賣契約請求被告將系爭
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買賣價金
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核定之,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不當得利部
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則核定為53,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
額合計1,05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