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駁回第三人參加訴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3年度,242號
TYDV,113,聲,242,20250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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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42號
抗 告 人 吳月霞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楊璧華間聲請參加訴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
國113年12月2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及自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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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