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3年度,190號
TYDV,113,消債清,190,2025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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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萬和
代 理 人 郭宜甄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附件:
一、請聲請人提出最新戶籍謄本、最新勞保被保險人資料清單。
二、請聲請人提出自「聲請清算迄今」,每月收入數額、原因及
種類,詳細列表並製作表格,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提出
最近6個月薪資單(聲請人如非臨時工或無固定雇主,請勿
僅提出切結書以作薪資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聲請人聲請清算後,每月必要支出之具體數額(請分
別列出項目及數額後自行計算加總,勿僅書寫如附件),並
提出相關單據。若欲以每月必要生活支出以桃園市最低生活
費用1.2倍計算,亦請提出此主張(即114年度為20,122元)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
養之人,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
(一)如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
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
形?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
他收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等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
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
111年6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
戶歷史交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
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
交易明細;如有非薪資之存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
原因、來源及性質。     
(二)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
、第1116條之1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
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
表與其等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聯絡方式
電話、地址),併說明有無實際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
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至今,期間內所受領扶養
費用之金額及其證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
因理由,並提出切結書。      
五、請說明聲請人、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例如:
老人年金、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等)?若有,其數額、
期間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無請提出切結書。
六、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存摺、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111年6月起至本裁定
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勿僅
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
」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薪資之存
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七、聲請人目前交通工具為何?是否有機車或汽車?如有,請提
出行車執照。    
八、請說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
性保單(包括聲請更生前二年內將要保人自聲請人變更為其
他人部分)。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
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聲請人如何繳納該
保費?如無,請提出切結書。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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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