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2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致權
代 理 人 李大偉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附件:
一、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工作為何,每月收入多少,並提出薪資證
明文件或切結書。
二、請聲請人提出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自聲請更生程
序開始即113年9月迄今之每月必要支出之具體數額(請分別
列出項目及數額後自行計算加總,勿僅書寫如附件),並提
出相關單據。若欲以每月必要生活支出以桃園市最低生活費
用1.2倍計算即114年為20,122元),請提出此主張,並陳明
願以衛生福利部公告桃園市最低生活費之1.2倍列計個人必
要生活費用。
三、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津貼、社
會保險給付(例如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津貼
、房租津貼、育兒津貼等),若有,其期間、金額為何,並
提出相關證明。
四、請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自111年9月起迄今於各金融機構(
含郵局、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之全部存摺封
面及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勿僅提出最
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
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薪資之存款,並
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五、請說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
性保單(包括聲請更生前二年內將要保人自聲請人變更為其
他人部分)。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
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聲請人如何繳納該
保費?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如
無,請提出切結書。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