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5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田雅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附表:
一、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
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請說明領取之期間為
何?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存
摺內頁明細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
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等),並應提出最近3個月之
薪資明細或收入切結書等以為釋明。倘聲請人目前為「無業
」,亦請說明原因情事為何。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依桃園市113年度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1萬9,172元計算?如否,則
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
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
收據、轉帳存摺內頁明細、醫療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
四、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
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各積欠債務為何?如有不同,
請重行製作所有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
外之借貸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及地址。
五、請提出聲請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
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明細正本。
六、聲請人有無投保商業保險或人壽保險?如有,請陳報所有以
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保險保單(須包括保險公司名稱、保
單名稱及編號),每期各應繳納之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
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請提出保險公司出具
之證明)
七、依法定格式提出債權人、債務人清冊(須詳載債權人、債務
人名稱、住址、債權數額、種類、發生原因及是否有擔保或
優先權)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須詳載聲請人提出本件
聲請前2年即自民國111年2月至113年2月,每月收入及支出
情形,收入部分請併載明任職公司名稱、支出部分請分項條
列,且均須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收入部分如有打零工或現金
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或雇主出具之在職暨薪資證明
書等)】。附註: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之空白書狀可至司法院網站下載或至本院單一窗口索取
。如無債務人,亦請陳報無債務人之事實。
八、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