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3年度,350號
TYDV,113,消債更,350,2025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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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5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田雅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附表:
一、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
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請說明領取之期間為
何?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存
摺內頁明細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
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等),並應提出最近3個月之
薪資明細或收入切結書等以為釋明。倘聲請人目前為「無業
」,亦請說明原因情事為何。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依桃園市113年度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1萬9,172元計算?如否,則
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
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
收據、轉帳存摺內頁明細、醫療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四、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
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各積欠債務為何?如有不同,
請重行製作所有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
外之借貸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及地址。
五、請提出聲請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
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明細正本。
六、聲請人有無投保商業保險或人壽保險?如有,請陳報所有以
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保險保單(須包括保險公司名稱、保
單名稱及編號),每期各應繳納之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
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請提出保險公司出具
之證明)
七、依法定格式提出債權人、債務人清冊(須詳載債權人、債務
  人名稱、住址、債權數額、種類、發生原因及是否有擔保或
  優先權)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須詳載聲請人提出本件
  聲請前2年即自民國111年2月至113年2月,每月收入及支出
情形,收入部分請併載明任職公司名稱、支出部分請分項條
列,且均須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收入部分如有打零工或現金
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或雇主出具之在職暨薪資證明
書等)】。附註: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之空白書狀可至司法院網站下載或至本院單一窗口索取
。如無債務人,亦請陳報無債務人之事實。
八、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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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