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抗更一字,113年度,2號
TYDV,113,抗更一,2,20250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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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更一字第2號
抗 告 人 黃奕瑄
代 理 人 雷皓明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杰峰律師
李家徹律師
相 對 人 郭啓亮

債 務 人 呂諺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
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附表「擔保債權金額」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
「擔保債權金額」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
復為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周仕弘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附表:
編號 不動產地號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設定抵押權日期(民國) 擔保債權確定日期(民國) 擔保債權金額(新臺幣) 1 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 全部 郭啓亮 111年6月10日 120年6月15日 共同擔保1,000萬元 2 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 全部 郭啓亮 3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全部 郭啓亮 ①111年8月15日 ②112年2月17日 120年8月12日 120年8月12日 共同擔保1,000萬元 共同擔保1,200萬元 4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全部 郭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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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