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13年度,505號
TYDV,113,家親聲,505,20250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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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505號
聲 請 人 乙○○


丁○○


丙○○


共 同
代 理 人 楊晴翔律師
陳立蓉律師
相 對 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
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五頁第2行關於「林立仁林立文」之記載
,應更正為「乙○○、丁○○、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
97條復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佳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傳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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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